摇头丸(MDMA)于1912年由德国Merck公司首次合成,1914年获得专利,1978年首次报道其有增加坦率、敞开心扉、促进交流、松弛情绪的作用。因此,曾一度被作为辅助药物用于心理康复。80年代MDMA作为致幻剂在美国出现流行性滥用,1985年7月美国禁毒署(DEA)将其列入管制药品法(CSA)表I管制。

  摇头丸是甲基苯丙胺的衍生物,也是一种中枢神经兴奋剂,兼有致幻作用,又称“迷魂药”、“甩头丸”、“快乐丸”、“疯丸”等等,常制成颜色、图案各异的片剂和胶囊,据统计有200多种。近两年,“摇头丸”在我国渐呈泛滥之势,其主要滥用场所为舞厅、迪厅、卡拉OK厅等公共娱乐场所。

  作为兴奋剂,摇头丸的兴奋作用要比可卡因或苯丙胺低;作为致幻剂,MDMA不会产生LSD那种令人震惊的感觉,故MDMA被认为是一种驯化了的致幻剂。MDMA的药理作用包括改善情绪、增进信任、密切关系、感知觉增强;有的出现情感冲动、兴奋异常、自我约束力下降、听到音乐后摇头不止,并有暴力倾向;还有的会出现记忆缺损、精神病症状、心率加快、血压升高、牙关紧闭、视物模糊等。

  摇头丸的中毒表现有:诱发心脏病发作(如室颤、心律失常、心肌缺血),导致高热综合征、代谢性酸中毒、弥散性血管内凝血、急性肾功能衰竭;中毒性肝炎、肝功能衰竭;多种毒品合并滥用过量中毒;精神失常和意外事故。以上原因均可致猝死。